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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7 9:31:22 留言
本人2018年12月与被告大连方堃洗衣科技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成立方堃洗衣凯旋门店,做为被告的収衣点,开展衣物清洗承揽业务。2019年7月,本人就被告存在的洗衣质量低下会给门店经营造成影响的问题,在方堃内部工作群中向被告上层领导反映,被被告法人代表踢出工作群,并停止到门店收取旧衣物,直接导致我店无法继续经营。7月22日本人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由,向西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履行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义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4904元,经营期间各项总花费124904元-总收入40000元。19年10月西岗区法院开庭,2020年4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违约,仅判决被告支付3个月的房租,29个月的加盟费共计23250元,其他的开店经营费用全都没有支持,理由是原告成立的店铺具有独立的法人和经营实体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原告以店铺成立至今的全部成本投入扣除收入后的剩余部分84904元作为损害赔偿的主张不具备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本人认为法官是严重的判决不公,准备聘请律师二审上诉,所以请专业律师帮忙分析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