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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女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争议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8日 大连婚姻继承纠纷律师  
    张淑萍做梦都没有想到:有着30多年“村籍”的她在领取本村土地征用补偿款时被告知,只能按照半个人的名额参与分配。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她的问题虽然最终得到了解决,但经历了太多的波折与心理磨难。
  “两个顶一个参加分配”
  张淑萍是甘肃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王沟畎组村民,1976年,她与该村公派教师齐世明登记结婚,同年11月将户口迁入周岭村,正式成为该村的一员。在1998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张淑萍作为承包方(户主)与发包方王沟畎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获得了9.2亩的土地承包权。
  2006年,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征用了王沟畎村部分土地,王沟畎村制定如下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方案:西峰公安分局征用的土地补偿款按每人3800元分配,西峰工商分局征用的土地补偿款按每人4700元分配,合计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8500元。方案还规定:“离婚妇女在本队居住的和离婚男子后娶妻子两人按一人的款额分配。”正是这样一纸方案,让张淑萍在领取补偿款时,遇上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原来,张淑萍系齐世明的再婚妻子,齐世明的前妻付某离婚后虽与他人结婚,但仍在王沟畎组居住生活,其户口依然留在该村。按照王沟畎组的分配方案,张淑萍只能以半个人的名额参与分配,即只能分得8500元的一半4250元。按照村组相关领导的说法,是“两个老婆顶一个人参加分配”。
  法律援助中心向她伸出援手
  “人怎么能两个顶一个呢?”这样的分配方案令张淑萍感到不解与愤怒,她觉得自己的权益和尊严都受到了损害,她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此后,张淑萍数十次向村委会、镇、区政府申诉,请求为其主持公道,但每次回来的时候都是满脸的失望。村里的负责人为了阻止她上访,甚至对她进行软禁。屡次被搪塞和拒绝,张淑萍的精神受到了巨大的打击。2006年11月24日,她被庆阳市地区人民医院诊断为植物神经调节紊乱症。
  2007年7月,张淑萍看到了一丝曙光。周岭村村委会研究通过了一份关于张淑萍等四户土地款分配的处理意见,该意见称,张淑萍属于在册落住户口,按照西峰区政府文件规定,张淑萍应该参与土地款的全额分配。
  原以为事情就此了解,但令张淑萍意料不到的是,当她满怀希望前去领取自己另一半土地补偿款时,又一次被村委会相关负责人推脱搪塞,该事件再一次陷入僵局,张淑萍也再一次陷入痛苦无奈之中。
  万般无奈之际,在妇联组织的协调下,张淑萍向庆阳市西峰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申请书。了解她的情况之后,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她的维权申请,并积极指派律师为其承担援助义务,参与诉讼活动。
  经过认真细致的取证调查、核对材料,法援中心认定此事为一件典型的侵害女性权益事件,村委会及相关负责人的行为已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帮张淑萍讨回另一半土地补偿款4250元,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她讨回另一半补偿款
  2007年8月3日,西峰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王沟畎组负责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张淑萍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本村民小组成员同等的收益权利。被告在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原告丈夫的离异妻子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为由,将两人捆绑为一人分配土地征用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要求按全额分配征地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认为被告的分配方案虽然经过村民会议民主议定,但该议定条款明显与《婚姻法》《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相违背,故该议定条款无效,不具有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为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西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王沟畎村民小组给付原告张淑萍土地征用款4250元。至此,张淑萍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应得的利益。
  据记者最近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张淑萍已经拿到了属于她的土地补偿款。
  妇联:法援力度还需加强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庆阳市其他地方同样存在以各种形式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采访中西峰区妇联陈主席告诉记者:在妇联及法援中心等部门的介入下,目前一些地区部分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妇女通过集体诉讼等法律方式为自己讨回了公道,但还有部分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尚在解决中,这其中就包括齐世明的前妻。陈主席认为,相较上访、协调等方式,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这类问题更为有效、更为彻底。针对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及许多上访妇女家庭条件非常困难的情况,从妇联角度而言,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贫困妇女档案,一方面还应该加强维权与法律援助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