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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结婚条件的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0日 大连婚姻继承纠纷律师  Tags: 结婚条件
一、不具备结婚条件的人有哪些
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二、劳动教养人员能否结婚?
劳动教养人员是指违反法纪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劳动教养是我国对这些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劳动教养一贯实行劳动生产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为了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劳动教养人员,对于劳动教养人员的婚姻问题,也应视其情况采取灵活办法,正确处理。
1、对于在劳教前已订有婚约的,现在双方又要求结婚的,或是双方原已离婚而现又要求的都应允许他们依法登记结婚或登记复婚。
2、对在劳动教养过程中相互建立了感情,并要求结婚的未婚或已正式离婚的男女劳动教养人员,一般应劝导他们等到劳教解除之后,再考虑申请登记结婚。如劝说无效,只要其符合的,婚姻登记机关亦应准予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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