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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再婚生育不能享独生子女优待
发布时间:
2017年6月23日
大连婚姻继承纠纷律师
我的妻子是再婚,与前夫有一个孩子,法院判决孩子给她。我们结婚后,生了一个孩子。请问:这种情况可不可以领独生子女费?
律师解答:
根据《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待。您的妻子与前夫已经生育一子女,与您结婚后又生育一子女,已经不符合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所以像您这种情况不能领独生子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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