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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无强制执行力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1日 大连婚姻继承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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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协议离婚,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我,但房产证上是前夫的名字。现他不肯办理过户,离婚协议有效吗?

  律师答复: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根据有明确的规定,既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民政部门支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你们的财产分割协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决。

  根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反悔或者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起诉。因此,你应该在此期间内尽早到法院起诉要求确权,再凭法院的判决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维护自己的权益。